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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丨苏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作者: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在一场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我们律新团队的客户苏州某装饰公司,与邱某之间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邱某自行负责运输及搭建工作,邱某的现场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邱某必须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险,并由邱某对搭建过程承担所有安全责任。2021年11月某日,邱某雇佣的人员季某在装饰公司的工地上不慎跌落发生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装饰公司将受伤的季某送至XX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伙食费等共计40000元。后季某提出想一次性解决此次伤害事故,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季某50000元。于是装饰公司要求邱某返还其垫付款项共计90000元,多次沟通无果后,装饰公司找到我们律新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难点剖析
1.多个法律关系、书面材料繁杂
本案中,存在装饰公司与邱某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合同》,装饰公司与季某签订的《一次性解决协议书》,季某以邱某提供劳务者损害为由起诉装饰公司及邱某的民事判决书,及一系列的医疗费发票、护理费、伙食费转账记录等。
2.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划分的争议
本案中,装饰公司的工地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或注意义务,与工人受伤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邱某未遵守合同约定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险,但也并未在合同里明确所应购买保险的种类(包括免赔额、理赔比例等)。
3.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需要走访工地寻找对装饰公司有利的证据,证明装饰公司的工地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张贴警示贴纸。收集和整理大量的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对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解读。
三、采取的诉讼策略
1.深入分析合同条款
通过详细分析交易形成流程,解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整理,构建一整套强有力的证据,有效的支持了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专业的法庭陈述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律新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辩论技巧,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责任和金额异议的主张。本案中,我们认为邱某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
经过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我们的客户苏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体上赢得了诉讼。法院判决邱某支付装饰公司先前垫付的大部分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五、法律评析和普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大量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常见的比如钟点工、保姆、家教等。如本案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季某)在工作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和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身损害。因此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个人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若因为个人劳务关系产生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进行裁判。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若因为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必须首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本文中涉及的案件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