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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酒吧营销是合同关系VS劳动关系

作者: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郭某在某酒吧发布的招聘海报上看到该酒吧正在招聘营销人员,于是与该酒吧签订《营销经理(销售经理)销售代理合同》一份,后入职酒吧成为一名营销人员,采用固定时间打卡上下班,底薪加业绩提成的方式发放工资,于是在领取了酒吧一笔不菲的“入场费”(入场费即双方约定年业绩所预提的额外奖金)后,正式成为了一名酒吧的销售人员。天有不测风云,“新冠”疫情的到来对娱乐行业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导致酒吧停业,生意惨淡,销售的业绩也一落千丈。后该酒吧将郭某辞退,要求郭某承担未完成业绩的天价违约金以及双倍返还“入场费”,后双方争议纠纷不断,郭某被该酒吧诉至法院,历经二审判决。


办案难点:


    经过研判,我们发现本案存在法律关系模糊,事实不清的难点。

一、双方法律关系是酒吧诉请的“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双方所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三、如何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一方面对销售人员进行高压管理,且无需支付任何最低工资和社保,一方面罔顾总所周知的疫情影响,大多数人员业绩都无法达标的事实,对几乎所有的销售人员主张双倍返还“入场费”和天价违约金。

    为此,我们对证据进行了细致整理和补强。除了常规的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上下班记录,每日开会记录、工资卡发放记录、迟到早退等罚款记录等,还对郭某签订的格式合同进行了逐条分析。

   虽然本案属苏州首例。但我们还检索到江苏省内南京中院判决2020苏01民终3266号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中院2019浙07民终7106号判决等具备高度参考价值的有利判决。

    我们在代理意见最后也发出了大声疾呼:

        被告因为疫情影响导致2020年后业绩完全没办法连续达标,又迫于原告处高强度的工作强度和考勤强度(病假不批)及各种罚款规章制度,身体透支严重并患病(本案已提交病材料),无奈辞职选择转行做托班教育培训。未曾想在原告处这份昼伏夜出高强度的工作除了换来一身伤病外,还会被诉请高达324000元的费用,愕然之下,全然不知所措。如果罔顾合同履行中原告对被告的强支配、强管控的事实,就凭借被告在入职当天在原告敦促和哄骗下匆忙之中所签的材料而承担巨额的债务,这将导致霍姆斯在所描述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劳动者毫无安全感可言。社会中的强权和财豪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都可以通过强势地位完全避开法律规则中对其不利的部分,承担更少的义务攫取更多的利益支配更多的人!~呜呼哀哉


法院审理:


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酒吧与郭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争议法律关系的定性,应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不应限于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酒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郭某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酒吧对郭某进行管理,并按月向郭某发放劳动报酬。郭某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酒吧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履约能力、履行过程、最终权利义务归属来看,酒吧与郭某双方存在明显不对等。首先,合同文本由酒吧提供,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不存在劳动 关系”,含有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该合同条款本身应属无效。

第三:案涉合同名为销售代理合同,实质上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首先,法律未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书面形式,不要求合同名称必须为“劳动合同”案涉合同在内容上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下必备条款。

第四,众所周知,酒吧行业受到疫情影响,酒水销售业绩大幅下滑、销售人员流动属于合理现象。按照合同约定,业绩不达标、销售人员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均为违约行为,酒吧以此向郭某等销售人员主张双倍返还预提费用、支付高额违约金,将造成其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的结果,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生效判决


    酒吧主张与郭某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进而主张解除销售代理合同、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预提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全部未予支持。

  酒吧不服上述判决,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速评

    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代理商作为独立的个体或公司,代表委托人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佣金或报酬。相较于下属员工,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关系更加灵活,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互相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当然,到底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还是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乱。本案郭某本身的证据并不算充分,可以证明酒吧与营销经理强人身依附性的相关证据散见于其他营销经理手中,我们通过公证、走访进行多方取证,得以构建出该关键证据链。基于此,我们加大工作,在近日也取得类案再审改判的良好代理结果。

    本次判决再次证明司法审判实质正义的,则整个劳动部门法将名存实亡,任何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都可能会被用工单位通过类似的《合作协议》、《代理协议》所架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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