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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多次变更登记下,谁是对外责任承担的主体?

作者: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日,崔某在苏州市金xx足浴店拔罐时,拔罐所用的酒精撒到崔某身上致使其背上及前胸都烧起来。后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就崔某因上述烧伤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该所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崔某因外伤致躯干及右上肢烧伤遗留瘢痕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4%构成十级伤残。2、崔某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

该足浴店的法律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1月9日,由金某将金xx足浴店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2018年9月26日,王某将金xx足浴店转让给了张某,约定转让前发生的债务由王某承担。

 

争论焦点:谁是该侵权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我们可以看到,苏州市金xx足浴店是作为领域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存在,g并不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所以需要以经营者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金某在转让该足浴店时,该债务尚未发生,自然不需要对其退出后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有疑问的是,债务发生后,王某转让苏州市金xx足浴店给张某,张某是否需要对该债务对外承担责任。申言之,王某和张某的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张某是否需要与王某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幸运的是,本案中崔某只是将王某列为被告,并未将张某列为被告。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崔某人民币143799.9元。

二、受理费10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8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述评:

当事人在进行个体工商户转让时,相较于进行公司转让,需要更慎重。因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后任经营者对于原有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该案发生时《个体工商户条例》(现已失效)并未涉及这一问题,2022年11月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只说是妥善处理,但依然并未明确后任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作为受让方,应尽量选择转让资产的方式而避免使用整体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如果是因为字号等原因,必须采用整体转让的方式时,应全面调查清楚该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情况,有必要时,也可以先让转让方将个体工商户的类型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再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实现,以避免可能出现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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