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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息约定,法院未必全买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量:0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需要明确新旧利率保护上限的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的条件及方式等,这是一个原则简单但实操复杂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两次修正,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时,相关概念仍然容易发生混淆。


【案例引入】

原告萧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粤04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

1、借款事实:被告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萧某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20年2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日,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借款。


2、利息约定与支付: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为年利率36%,被告已于2020年3月19日和4月19日分别支付1万元利息,共计2万元。


3、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律师费2万元和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条解析】利息计算,你不可不知的两大原则

一、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利息分段计算

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其利息计算需要遵循分段原则:

1、从借款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借款成立时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来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借款时已经约定了利息,并且该利息未超过当时的法律限制,那么这部分利息是有效的,法律会予以保护。

2、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则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来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高利贷现象的发生。


二、2020年8月20日后的借款合同:LPR四倍计算上限

而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其利息计算则相对简单明了:直接按照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来计算利率保护上限。这意味着,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多少,只要超过了这一上限,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判决如下:

1、本金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借款。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予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91468元(经折抵后)。


2、利息计算:

(1)借款期内利息:法院根据被告的还款记录,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远高于年利率36%,并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进行了折抵。

(2)逾期利息: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法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起诉时LPR的四倍进行计算。


3、律师费承担: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结语】

民间借贷的规范化不仅关乎借贷双方的切身利益,更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新规的出台与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正逐步迈向一个更加清晰、透明的新生态。法律的天平在公平正义的指引下,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权益保障。这不仅是对高利贷等不规范行为的有力遏制,更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积极塑造。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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