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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开离职(开除)证明怎么办?

作者: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1 浏览量:0

现在,职场人离职和入职已经是极其普遍的事情了。但是,在离职的时候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要做,那便是让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很多第一次入职的职场新人一到离职时就直接拍屁股走人,对离职证明非常的不在乎。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对的做法,要知道这可能会对自己以后再次找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因为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有效证明,如果大家在离职的时候不向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也许新单位就会因为担心劳动者会与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所以,新单位为了避免可能会引发的纠纷,新单位便会拒绝劳动者入职。而有的原单位偏偏就拖延或者不开离职证明!为了让大家意识到离职证明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对“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情况,律新团队结合案例整理了本篇内容。

一、什么是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根据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离职时间是以办完离职手续之日为准,就是盖章或签字那天。

二、离职证明的作用。

(1) 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 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3) 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非因本人意愿离职)或应聘新的岗位。

(4) 证明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5) 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6) 劳动者离职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7) 劳动者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

三、离职证明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格式:

(一)必备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必须注明以上法律条例中注明的必备项,同时还应写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可备项:

除此之外,离职证明也可作为产生劳资纠纷时的重要凭证。基于其用途,离职证明还应该包含一些可备项: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

注意事项:

(1) 离职证明是需要由员工离职单位开具,上面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2)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接受单位,所以离职证明上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3) 在办理离职证明时,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4) 离职证明只适用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开除证明可以作为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5) 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6) 离职证明一式两份离职证明是作为劳动关系结束的终止凭证,离职证明最好开2联,公司留存一份,员工留存一份。并且为了离职证明的权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在公司存根、员工留存的两联离职证明间可盖骑缝章。

四、案例

案号:(2016)苏05民终4159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苏州市用人单位人事于2015年8月10日口头告知汤某解除合同,并未给予汤某辩解的机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苏州市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汤某作为销售部门的业务人员,工资结构为“底薪+提成”,汤某主张业务提成,为此提供了结算单、相关购销合同及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判决苏州市用人单位给付汤某业务提成并无不当。工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故苏州市用人单位应当向汤某出具离职证明。

【律新团队深度评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员工离职后企业应该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如企业无法定理由拒绝为员工开具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则员工可以申请相应赔偿。

案号:(2018)苏0506民初9210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各执一词,原告认为系其让被告回家休息后,被告自行离职,而被告认为系原告将其开除,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系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被告与营财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到景区担任保安。1月1日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原告,被告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未发生变化,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营财物业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原告的工作年限。据此,原告用人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新团队深度评判】

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要成功维权,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要有证据意识。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

 

【引申结论】

小小的离职证明,却能够发挥大作用,很多时候,没有离职证明,拦住了很多人的求职新路。但是实际上公司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在劳动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给员工办理,这是法理,不是情理。总结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30日后即可办理离职手续,30日后不论单位同不同意、是否回复均不影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需保留证据,证明已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然后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出具离职证明,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责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3、用人单位不得已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或无限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一般都是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导致员工求职受阻。当然,损失的大小需员工举证,还需证明损失的产生和公司不开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如果因此给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赔偿之诉,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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